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時,按照法定程序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和處置,從而消滅公司債權債務關系,公司法人地位隨之消失的過程。
根據清算的原因以及清算組織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清算要先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公司進行清算,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制定清算方案,分割公司財產,最後註銷公司法人。
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和破產有什麽區別?
1,原因不同。
公司破產是由於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無力繼續經營,法院宣告其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從而宣告公司破產。
公司清算是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公司僵局而解散或因違反法律而被強制解散,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算。
2.法律依據不壹樣。
公司清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有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置和分配,以終結其債權債務,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破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指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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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註銷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