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壹個行政機關內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告知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壹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集中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壹個行政機關內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告知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壹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