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收的稅,在國外有時被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繼承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懸殊過大。開征遺產稅已經列入我國稅制改革的議程。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對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壹種稅。開征遺產稅對於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財力和社會福利事業具有壹定的意義。
遺產稅通常與贈與稅壹起設立和征收。然而,壹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和資本流入,故意不設遺產稅或取消遺產稅。
基本信息
中文全稱:遺產稅
英文全稱:遺產稅
外號:遺產稅;致死率
征稅對象:被繼承人死後留下的財產。
納稅人: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死亡時(包括宣告死亡時)有遺產的,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和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留下財產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受遺贈的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人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遺囑執行人(如果有);
(2)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是繼承人和受贈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納稅義務。
第四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且無人繼承或遺贈的遺產,免征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