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貿易主要采取許可貿易、技術服務和咨詢、特許經營、合作生產、出售擁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等方式。
1,特許交易
許可貿易有時被稱為許可證貿易。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者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進口方)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將其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被許可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可以包括上述內容中的壹項,如簡單的專利許可,也可以包括上述內容中的兩項或兩項以上,使之成為壹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許可方以授權的形式將技術使用權轉讓給被許可方,同時讓出壹定市場的壹種貿易行為。根據授權程度,許可貿易可分為以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接受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所轉讓的技術享有專有使用權,即許可方本身和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該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個許可證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獨占許可,也稱獨占許可;它是指接受方和許可方都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使用該技術並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方。獨占許可只排除第三個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通用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了被許可方被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許可方仍保留使用該技術的權利外,許可方有權向第三方轉讓該技術。通用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的權限最少,其技術使用費也最低的壹種授權。
(4)可轉讓許可,也稱為分許可。它是指受方在許可方的許可下,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向第三方轉售全部或部分許可轉讓技術使用權。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者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才能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是指交易雙方或交易各方以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照相互約定的條件,相互交換技術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大多適用於原發明專利權人和衍生發明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應用最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賦予公民權
特許經營是近二三十年來迅速發展起來的壹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是指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管理方法或經驗轉讓給另壹企業使用,後壹企業(被特許人)向前壹企業(被特許人)支付壹定數額的特許經營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加盟商和供應商經營的行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和商標(或服務標誌)都是壹模壹樣的,甚至商店的門面裝修、用具、工人的工作服、產品的制作方法和提供服務的方式都是壹模壹樣的。例如,美國的麥當勞快餐店幾乎在世界各地都有它的受讓人。他們提供的服務和美國的壹樣,他們生產銷售的漢堡味道壹模壹樣。
特許經營類似於許可經營,但其特許人和壹般許可人更多地參與對方的經營活動,以滿足特許人的要求。因為整體轉讓,尤其是商號和商標(服務商標)的轉讓,關系到他自己的聲譽。
被特許人和特許人之間只有買賣關系。每個被特許企業不是由壹個企業主導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體。他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經營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壹定盈利,也不對其盈虧負責。
特許經營合同是壹種長期合同,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特許經營是發達國家的制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壹種非常有用的形式。因為風險低,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願意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與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提供者,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壹特定技術課題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識服務的活動,委托方支付壹定的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和咨詢的範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範圍從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可行性研究到某項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控制。企業利用“外部大腦”或外部智庫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以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中國“二汽”委托英國工程咨詢公司對發動機燃燒室進行改進設計,在合同生效後半年內取得了良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不同於許可貿易。
(1)許可貿易以技術成果為基礎,技術服務和咨詢以技術服務為基礎。
(二)許可貿易的技術提供者提供的技術是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屬於知識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商提供的技術多為通用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尤其是專有技術許可,往往包含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而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較少,部分服務商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服務任務。許可貿易和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方式,其他形式的技術貿易壹般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應用或包括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合作生產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其簽訂的合同,由壹方或不同方提供相關生產技術,* * *共同生產某壹合同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移的壹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壹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壹合同產品的特殊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交叉許可,可輔以壹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實現國際技術轉移。
合作生產作為壹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並不是壹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其實只是基於合作生產目的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不同於單純的技術貿易,它是為各方合作生產服務的。
5、包括出售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設備
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業務中,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有時包含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這種設備交易也是技術交易的壹種方式。但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屬於技術貿易。
具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銷售包括兩個方面:
壹個是硬件技術,也就是設備本身;
第二是軟件技術,即設備所包含的或與之相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屬於通用技術知識,另壹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類設備的交易價格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賺利潤,還包括相關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這類設備的銷售合同包含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樣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在工程承包中也經常使用。除上述五種情況外,補償貿易中也經常出現許可貿易的做法。壹方提供的設備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另壹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另壹方提供技術設備,另壹方以該設備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證貿易的做法也經常出現在合資企業中。或者擁有專利、專有技術的壹方直接轉讓其技術,該技術作價入股;或者通過許可取得他人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壹方,經技術產權方許可,通過分許可將該技術再轉讓給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