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壹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同委托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2、合議仲裁庭。壹般由兩名仲裁員和壹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同選定或***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