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率不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除5%外,均按3%征收;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分為6%、11%、17%三個稅率。
3.增值稅的計算方法不同: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價格÷(1+征收率)×征收率;壹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4.開具增值稅發票則不同:部分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月銷售額超過3萬才能開具專用發票;壹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進項稅抵扣不壹樣: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而壹般納稅人如果實行壹般計稅方法,可以抵扣進項稅。
擴展數據:
壹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日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壹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識別標準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接收和購買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參考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百度百科-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