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壹並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由該部門有關室主任審核的“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後兩個月內完成。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壹並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由該部門有關室主任審核的“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後兩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