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公安、城建環保、公用事業、電力、電信、商業、衛生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主動配合,與* * *配合維護管理人防工事。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範圍和分工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實行分級維護管理。公共工事(包括中小學校的工事)由各級人防部門直接維護管理;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防禦工事,由本單位維護和管理;陸軍工事由陸軍維護管理;平戰結合的工事由使用者維護和管理;防空地下室由產權和使用單位維護和管理。各級人防部門有責任對各單位的工事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不得損壞已有的人民防空工事。妨礙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的,應當事先經街道、區、市人防辦審查批準,並按照規定采取防護和加固措施後,方可施工。因工程建設要求,確實無法保護必須拆除的人防工事。由拆遷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區人防辦同意後,報市人防辦批準,由拆遷單位補足或補償。第八條不準向人防工程內傾倒垃圾,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泥土和尿液。不準堵塞、破壞或占用出入口、通風口和進出口的道路。不得破壞孔口偽裝和防雨、防寒、防火、防爆、防盜設施。第九條不準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放射性等有害物品。第十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中,所有新建管線不得穿越人防工事,特別是嚴禁燃氣管線穿越人防工事或在人防工事復雜結構外緣八米範圍內平行、重疊。經努力仍達不到本條要求的,必須經區、市人防辦批準,並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鋪設城市下水管道時,如無法避開人防工程,城建公用部門應與人防部門協商妥善解決。第十壹條嚴禁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範圍內采石、取土、排水、修廁所及從事其他作業。洞穴線100米範圍內不準爆破或采石。第十二條為加強人防工事的管理,各級人防部門和單位應當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明確職責,做到上有領導,下有群眾,層層落實。第三章人民防空工事維護管理的任務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事維護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工事內部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並做好排水堵漏、去汙除銹、防潮除濕、通風衛生等處理,確保無淤泥、無積水、無垃圾、無損壞和汙染,保持工事內部的清潔、幹燥和完好。第十四條人防工事的維護,按管理範圍和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量較大的工事加固維護應納入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壹般維護應納入正常維護計劃。維護管理所需勞動力,屬於公共項目的,可按有關規定動員城鎮職工參加勞動解決;設備復雜的項目,也可以組織精幹的專業隊伍,或者招聘臨時工;單位所有的工程,由單位自行安排勞力維護和管理。勞動保護用品和生活補貼的維護和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人防工事因城市地下管線破裂造成內部漏水、漏氣的,人防主管部門或單位,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第十六條所有工事在汛期和入冬前都要進行檢修,出現問題要及時解決。覆蓋結構、出入口、通風口、射擊孔等。防禦工事外;夏季要做好防水措施,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保證工事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