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條是對核設施分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
壹、由於核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周期較長,分為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幾個主要階段,這些階段相對獨立而又有聯系,不同階段環境評價關註的重點不同。因此,總結我國多年來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經驗,借鑒國外管理經驗,本條確定了核設施分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核設施實行分階段環評,能針對各個階段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各個階段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以有效防止各階段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汙染問題。
二、根據本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在申請有關安全許可或批準文件前,應先編制相應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具體地說,核設施營運單位在申請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前,應編制建造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階段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是:根據核設施的設計參數,確定核設施的設計放射源項,評價其對環境的潛在影響,並對建造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在申請首次裝載核燃料前,應編制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階段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是:根據建成核設施的實際運行參數,確定核設施實際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放射源項,評價核設施對環境的實際影響。在申請退役前,應編制退役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階段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是:根據核設施的退役方案,確定核設施的退役放射性源項,評價核設施退役過程和退役後對環境的潛在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