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6月30日至1至1期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