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哪些

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哪些

(1)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3)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5)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6)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8)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辦理程序是什麽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辦理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核、公告。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時,應提供註銷登記的申請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與此同時,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並提出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出具同意註銷登記的審查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必須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麽類型

在現實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工商登記,壹般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所以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應當屬於非營利法人中的社會服務機構這壹類型。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責任的形式,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法人制、合夥制、個體制。法人制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其全部資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壹種形式,合夥制、個體制指由舉辦者以其個人財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壹種形式。合夥制的舉辦者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人制、合夥制、個體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團體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服務活動的組織。根據這—概念的界定,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征是體現在以提供社會公***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經濟組織範疇;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是非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公益組織範疇。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擔責任,履行公益職能,促進公***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民營經濟組織和民營企業單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們既有相同點,但也有不同點。相同點就是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利用非國有資產組建成立並運作,體現了"民間"的特點。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四條 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壹)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