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條約、合同和公約有什麽區別?

條約、合同和公約有什麽區別?

第壹,意義不同。

1.條約是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任何協議。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稱。

從狹義上講,條約是指以條約的名義締結的國際協定,關系到政治、經濟、法律等重要問題,有效期較長。

比如199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67《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等。

2.合同(或契約)是雙方在意思表示的基礎上成立的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

壹般來說,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如買賣)、物權合同(如所有權轉移登記)、身份合同(如婚姻),但也可能存在公法上的合同關系。

在民法中,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是債務發生的原因之壹,而僅被稱為合同的多為債權合同。

合同行為不等於“契約”,壹個合同可以包含多個合同行為;沒有必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原則上,合同是壹種承諾和不要東西的法律行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基於特殊考慮(比如公共福利),法律才會明確要求。

3.公約是指在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的主持下通過的用於處理特定領域規則的多邊條約。

比如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6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

擴展數據:

《公約》的特點:

1.公共協議

公約的突出特點之壹是公約的公約性。公約雖然具有約束力,但它不是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強制性規定,而是承包單位或承包方通過自願協商訂立的公共合同法。

壹般來說,它不是來自行政部門,而是來自社會團體或民眾,具有壹定的民間特征。它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規,對參與者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

2.長期適用性

公約所涉及的內容壹般是長期穩定的,因此公約也具有長期適用性,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在短時間內成為廢文。

制定公約時應充分考慮這壹點,選擇大家關心的、具有長遠意義的原則性事項寫入公約。如果發現原來的公約已經過時,就必須討論制定新的公約來取代它。

3.集體監督

公約壹旦被公眾認可,就是承包人的行為和道德規範,每個人都有履行公約的義務,不得違反。

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互相監督的基礎,每個人都有以公約為準繩監督他人的義務。每個人都有權批評和譴責任何違反《公約》的行為。

4.基本原則

公約的內容大多是壹些基本的道德規範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要求,壹般不涉及具體的行動方法和實施措施,也不像細則那樣詳細具體,所以公約大多短小精悍。

5.壹致的身份

《公約》是在公開協商的基礎上起草的,應該得到每個締約方的承認。壹般來說,投棄權票不影響公約的通過,但如果有壹票否決,公約就不能通過,即每個制定者都有“壹票否決權”。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有否決權,可以強行通過,但投否決票的可以選擇不加入公約。比如美國沒有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以美國科考船進入中國南海不受公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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