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第壹,必須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財產;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成為遺產。
第三,遺產包括以下項目:
公民的合法收入。比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壹切生產資料。如農村專業戶承包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在內地投資的城鎮個體戶、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六)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稿酬、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專利使用費。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退伍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退休金、養老金等。
四。要構成繼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遺產必須是財產。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負資產是債務。遺產不能是個人權利、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繼承法確定為財產繼承,不同於古代社會的宗法繼承制度。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這裏的壹切都是廣義上的,不僅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等物權,還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以及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利中的財產權。
(3)遺產必須是非死者獨有的財產。有些財產根據個人特異性是不可繼承的,所以不能繼承。比如養老保險金的請求權,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就會消滅。
(4)繼承的形式不限於死者去世時留下的狀態,死者留下的財產所衍生的財產或替代財產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