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進行了系統規定,包括登記條例、其他條例、安全技術檢驗、報廢與回收、農機保險等條例。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有五種。
首先是註冊,壹般指新車初始註冊;
二是變更登記,主要是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車身顏色發生變化,妳因為質量問題更換發動機或者機器,或者機主的住所在這個區域內搬家,妳要去妳所在的縣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三是轉移登記,主要是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權轉移時需要進行轉移登記;
四是抵押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故抵押給抵押權人時,應進行抵押登記。
五是取消報廢或起火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拖拉機分為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聯合收割機分為輪式聯合收割機和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須經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登記需要臨時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取得臨時行駛號牌。
法律依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登記,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依法登記。包括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拖拉機包括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
聯合收割機包括輪式聯合收割機和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農機監理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應按期辦理完畢。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將申請的條件、依據、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提交的材料、申請表示範文本等予以公示。在業務辦理場所,並在相關網站上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下載和使用。
第六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登記業務,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登記內容、辦理過程、辦理人員等信息,打印行駛證和登記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由農業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