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恢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7號,以下簡稱《恢復公告》)已對發生頻率較高的19種納稅信用失信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恢復條件和標準,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各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納稅信用恢復,及時挽回信用損失。
在此基礎上,《公告》增加了對嚴重失信和破產重整企業進行納稅信用修復的情況。
對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的企業,在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停止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並在稅收管理系統中保持6個月或12個月無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記錄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五種情況:
(1)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過程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糾正了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
(2)納稅信用因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而被直接判定為D級納稅人的納稅人,且該失信主體信息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被公示或停止,申請前12個月無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記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負責人在申請前連續6個月無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記錄。
(4)納稅信用因其他失信被直接判定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並履行稅收法律責任,且申請前12個月無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記錄。
(五)上壹年度納稅信用被直接判定為D級,但本年度納稅信用被保持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納稅法律責任,或者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公布或停止失信主體信息,且申請前12個月無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記錄。
其中,納稅信用無新增失信記錄的時間從企業納稅信用被直接判定為D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企業納稅信用被直接判定為D後再次出現其他失信記錄,則需要重新計算時間。符合恢復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仍受其納稅信用等級和失信恢復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