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工資延遲發放是存在的,員工可以協商要求後期補發,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後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如所在企業在疫情期間未足額支付工資,可攜帶相關證件及證據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
如果公司以疫情為由,未與勞動者商量,也未征得工會同意,擅自停發工資,勞動者應當及時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勞動者應當在搜集和固定好相關證據後,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