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