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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工業園區水十條任務是什麽?

壹、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

(壹)狠抓工業汙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汙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幹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汙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汙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汙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汙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壹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汙染治理。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壹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要執行壹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汙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汙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汙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汙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汙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幹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汙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汙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汙泥處理處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汙泥進入耕地。非法汙泥堆放點壹律予以取締。現有汙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汙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汙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汙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汙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汙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汙分流、糞便汙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汙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汙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汙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汙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汙水處理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汙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汙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範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汙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汙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汙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汙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汙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汙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汙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汙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汙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汙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壹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壹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汙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汙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沈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壹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沈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沈降控制區範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建築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壹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汙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壹)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汙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汙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汙染物處理、地下水汙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汙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汙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壹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汙、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汙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汙水處理費、排汙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汙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汙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汙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汙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汙染治理等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汙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汙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汙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汙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汙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汙染防治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準,城鎮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汙染物排放標準。健全重點行業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汙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壹排查工業企業排汙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壹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壹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汙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汙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汙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遊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壹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壹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