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目前中央編辦、陜西編辦、安康編辦、安康縣編辦都列在黨委的機構序列中,不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改為“縣級以上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避免這個問題。
2.第二章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錯誤與第壹條相同,順序列錯,應改為“中央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3.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
目前,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在登記工作中分為三類: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以上說法與實際操作不符。建議將“財政補貼和非財政補貼”兩類細化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類。
二、對情形的界定要清晰、明確、剛性,增強具體的可操作性。
1第三章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除特殊情況外,使用壹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壹個以上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時可以核準登記……”
這裏,什麽是特例?登記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確認為必要?沒有明確的解釋。建議詳細列舉特殊情況,只要情況屬實就可以批準註冊,刪除“確認必要”字樣。
2.第四章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什麽?未指定。要麽明確指出,指出不了就只認居民身份證。
3.第四章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其印章印跡、基本存款賬號、法定代表人簽名、印章印跡向登記機關備案”;第四章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單位印章、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印章印跡向登記機關備案。”
上述對事業單位向登記機關備案的要求是“應當”,並不剛性,約束力極弱。機構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想做什麽就做什麽,不想做就不做,行為難以規範。實施細則中有很多類似的表述,建議刪除或者用強制性的硬性條款代替。
三、職責分工要明確、合理、適當,避免職責不清、流程不暢。
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壹般認為註銷登記不易實施。《實施細則》對註銷登記的具體操作性規定體現在第六章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主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這裏有幾個問題:壹是“應當在主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導演太多,有並列,容易推脫;第二,“其他相關機關”是誰?如果沒有規定,妳就要去猜測,去琢磨;三是如果清算組織成員較多,工作節奏不統壹,人員難以整齊到位;第四,事業單位由於自身的性質和定位,不便於在主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第五,“應該”這個詞意味著機構可以做或不可以做。基於以上情況,很難取消註冊。建議只確定壹個指導單位,清算組織成員不宜過多。事業單位在此過程中的職責和任務應確定為申請註銷和配合註銷。此外,語言應該具有強制性和剛性。
四、條款內容應與所涉及的政策法規高度壹致,避免碰撞。
第四章第三十八條:“批準設立事業單位的文件種類如下: (壹)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三)主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四)批準設立的其他文件。”
首先,不清楚上面批準的文件類型是必須同時提供還是必須提供其中之壹;第二,上述內容與機構編制審批“三個壹”制度相違背。“三個壹”制度規定,所有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壹個部門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由領導用壹支筆審批。非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文件無效。因此,建議刪除上述與機構編制審批“三個壹”制度相違背的條款。
五、約束性條款要有理有據,有針對性,避免憑空滋生無效要求。
第八章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擅自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登記管理費用的,予以追繳……”
目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實施登記管理中沒有收費項目。因此,上述“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和“在實施登記管理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都是沒有依據和證據的無效約束,應該刪除。
六、條款內容應覆蓋所有機構,避免覆蓋不全面造成監管空白。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但實際情況是,相當壹部分事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依法登記為法人。所以沒有取得法人資格。如何監管這些非法人事業單位,實施細則中沒有提及,這是壹個空白。建議認真調研,填補這壹空白,實現對事業單位的全面監管。
七。關於其他幾個具體問題的建議
1.啟動資金的確認。
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經核準登記時可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包括舉辦者或者出資者授予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根據開辦資金的定義和來源,建議在事業單位設立登記中,開辦資金證明由主辦單位確認,在開辦資金變更登記中,開辦資金證明由事業單位和主辦單位雙方確認。
2.事業單位登記事項公告。
為了便於公眾知曉和社會監督,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都要公布,這也是政務公開的要求。登記機關在機構編制的網站上進行公告最為合適,既有權威性,便於及時操作,又便於公眾隨時隨地查詢瀏覽。發布公告是工作職責,可以免收費。
3.對年度報告程序和內容的監督。
可以綜合運用以下方法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壹是認真審查年度報告材料,包括電子和紙質材料,檢查電子和紙質材料內容是否壹致;二是聯合主辦單位進行監督,年度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主辦單位簽字確認;第三,根據需要,隨時走進事業單位,深入其內部調查了解,全面掌握真實情況。
4、關於動員機構參與年報的倡議。
部分機構不主動參與年報是普遍現象。根本原因是年報對機構的客觀約束力太弱,是否參與並不會影響機構的經營活動,導致部分機構偷懶拖延。這個問題不是單靠登記管理部門的力量就能徹底解決的,需要聯合各種力量的政策支持才能根治。在此前提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整改:壹是沒收法人證書正本和副本;二是通知銀行凍結其銀行賬戶;第三,機構是否按時參加年報是調整其組織事項的依據之壹;第四,機構是否按時參加年報,納入對其主辦單位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