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本內涵看,三次分配是基於自願原則而非強制性的分配。三次分配是相對於以市場主導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主導的再分配而言的,其突出特征是基於自願原則而非“逼捐”,是 社會 組織、企業和個人在愛心、道德、文化等力量的推動下,以捐贈、資助、誌願者行動等慈善方式,對資源和財富進行的分配。我國慈善文化源遠流長,“仁愛”“兼愛”等思想由來已久,學田、社倉、義莊、義塾等活動傳承千年。當前,我國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積極發揮三次分配作用,既是 社會 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慈善精神的 歷史 傳承。
從發展態勢看,三次分配是有利於促進***同富裕而非“均貧富”的分配。三次分配是先富群體對尚不富裕群體或遇到暫時困難群體的壹種扶持和資助,是在前兩次分配基礎上,進壹步優化配置 社會 資源的過程,也是先富帶動後富、最終實現***同富裕的有效途徑。改革開放40多年來,人民生活水平持續提高,整個 社會 的思想文化、道德水準和文明程度不斷提升,有能力做公益慈善、有意願資助他人的群體規模越來越大,為 社會 作出更多貢獻的內在需求和主觀意願持續增強,從而為有效開展三次分配提供了有利條件和發展基礎。特別是近年來,慈善公益組織在脫貧攻堅以及抗擊疫情、救災抗災等突發公***事件中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認可度越來越高。
從功能定位看,三次分配是補充性輔助性分配而非“成為主流分配方式”。中央 財經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這意味著將三次分配上升到“基礎性制度安排”的高度。但是,這絕不代表著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為主的基本框架會改變,三次分配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補充和輔助,無法替代市場和政府在其中的關鍵作用。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接受捐贈總額占GDP的比重僅約0.2%,即使是美國,占比也僅2%左右,無論是從占比規模看,還是實際貢獻看,三次分配均不可能替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成為分配的主要方式。
進入新發展階段,我國開啟了全面建設 社會 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站在新的 歷史 起點,三次分配也面臨著新的要求、承載著新的使命。
三次分配的工作重點從“生存型救助”向“發展型扶助”轉變。當前,我國已消除絕對貧困,實現了吃穿不愁和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的基本保障。因此,慈善工作的重點也應在解決困難群體基本生存的基礎上,轉向消除貧困根源、提升自我造血能力等方面。在助老、助殘、助醫、助困等的同時,更加註重通過改善發展條件、增強內生動力,實現由輸血式救助向造血式幫扶的轉變。
三次分配的參與主體從“小眾群體”向“全民大眾”轉變。隨著 科技 快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公益”模式的應用普及,“線上慈善”“指尖慈善”等形式多樣的網絡公益迅速發展,捐贈內容也不僅限於傳統的資金和物品,購物、走路、看新聞、聽音樂等各種活動都可以轉換為愛心。這不但極大拓展了參與慈善活動的方式渠道,也大大降低了民眾參與慈善活動的門檻,慈善工作更貼近日常生活,參與慈善活動的主體也正從企業和企業家轉向 社會 大眾。
三次分配的管理方式從“傳統式管理”向“現代化監管”轉變。近年來,我國慈善機構數量、捐贈金額、從業人員等均實現較快增長,公益項目的業態模式和活動形式更加豐富多樣,但是制度體系不完善、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不健全、人才儲備不足等問題也愈發凸顯,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好地結合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新模式,實現對我國慈善事業制度體系、監管方式、治理機制等方面的現代化改造,不斷提高慈善事業的規範性、精準性、公信力和透明度,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作為基礎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需結合新發展階段的新要求,進壹步加強宣傳引導,精準對接需求,完善激勵機制,健全監管體系,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加強宣傳引導,樹立正確價值取向。加大宣傳力度,推動全 社會 正確理解和認識新發展階段背景下三次分配的重要意義、科學內涵和積極作用,破除認識誤區。積極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知識,持續擴大慈善事業的影響力感召力。加強對青少年人生觀價值觀引導,鼓勵學校組織中小學生到養老院、孤兒院、福利機構等參與公益活動。大力發展誌願服務隊伍,促進誌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專業化發展。
完善激勵機制,持續擴大參與範圍。進壹步建立健全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完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境外依法向慈善組織捐贈的慈善物資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等政策,加強政策銜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落細。積極推動政府購買慈善服務, 探索 知識產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捐贈等新型捐贈方式,完善慈善捐贈的價值評估及相關配套機制, 探索 建立慈善行為記錄和激勵機制。
健全監管體系,優化內部治理結構。結合《慈善法》修訂工作,細化與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有機銜接。加快實施“互聯網+監管”,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探索 構建智能化數字監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慈善行業組織在規範行業秩序、加強行業監管、調解行業糾紛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和 社會 公眾等***同參與、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健全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進壹步完善章程規定,細化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
(本文刊載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2年第6期,作者: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卞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