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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財政稅收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生產和流通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我省所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銷售產品(業務)和提供勞務(含工業加工)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時,應當使用黑龍江省統壹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發票由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統壹管理。凡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四條發票分為六類:國有企業發票、集體企業發票、個體工商戶發票、購置稅抵扣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和臨時營業發票。第五條發票按照下列規定印制和發售:

(壹)國營企業發票和購置稅抵扣專用發票由行署和市稅務機關統壹安排印制。使用上述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領購(印制)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購買。使用國有企業統壹印制的發票,當規格、內容、聯次不能滿足需要時,可由企業根據統壹發票的要求自行設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自行印制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在行署和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制。稅務機關負責監督生產。

(二)集體企業發票、個體工商戶發票、專用發票、臨時營業發票和發票兌換券由省稅務局統壹印制。使用上述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憑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領購(印制)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購買。

(三)臨時經營和銷售自產農林牧漁產品及自用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填寫發票的,可持相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勞務費管理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準印制、出售和印制發票。

(五)國有企業發票和購置稅抵扣專用發票套印行署和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並按規定進行冠字和編號;集體企業發票、個體工商戶發票、臨時營業發票和發票換票證均應套印黑龍江省稅務局發票監制章。發票監制章由黑龍江省稅務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作。第六條下列單位使用的專業票據可由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和管理,不套印發票監制章。

(壹)銀行、保險、郵政、電信、電力、自來水、煤氣公司、新華書店等單位專用收據;

(2)鐵路、民航、航運單位的運輸票、行李(包裹)票、裝卸、貨運票據,房產管理部門的租金收據,殯儀館的服務收據;

(三)電影院、影劇院、體育院(場)、公園、博物館、展覽館的門票和門票;

(四)國營、集體企業使用的采購訂單和企業內部非經營性物資調撥票據;

(五)經省稅務局批準的其他業務專業票據。第七條根據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發票只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由本單位和本人使用,不得代開、借用、轉讓或出售,不得塗改、補充、撕毀或偽造。開具發票應準確完整,復印壹份,並加蓋單位和開票人印章,錯誤的發票應原樣保存。第八條本省固定工商業戶來外省或外省在我省從事經營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固定工商出口商品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使用發票;本省固定工商業戶在全省各地從事經營,經營地稅務機關對其攜帶的固定工商出口商品證明進行審核後,可以批準使用其攜帶的發票。第九條使用發票的企業應當指定財務人員負責發票管理,建立發票領(印)、發、用、銷、存制度,並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印)存報表。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轉業、改組、合並、搬遷、倒閉、破產時,應在變更後15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註銷手續。

發票存根應當保存三年。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提前處置和銷毀。第十條凡違反本細則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第三條和第九條規定的,罰款五百元。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沒收發票和監制印章,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