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壹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第十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第十壹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第十二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采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準。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