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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沒有賠償會怎麽樣?

法律主觀性:

妳好!律師告訴妳,壹般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壹、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照規定需要繳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1,未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10萬元至2021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210000元的部分按0.5%繳納。(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二、申請費什麽是申請費?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支付令;4.申請公示;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6.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等。申請費分別按以下標準繳納:65,438+0。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按照下列標準繳納:(65,438+0)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每件繳納。(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2.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2)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3)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此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由人民法院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交不起費用,官司還會打嗎?法院會不會向訴訟當事人收取訴訟費,讓“窮人”因為打不起官司而無處可辯?不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延期、減少或者放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本人見義勇為行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使本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1)主張社會保險或者經濟補償的;(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4)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