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為什麽說“口袋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

為什麽說“口袋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

口袋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恰恰是因為該罪刑法規範的明確性不足。

口袋罪出現的立法原因有二:壹是立法不細致,對於某壹領域的犯罪行為,設立了壹個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的罪名,司法機關在找不到其他罪名可用時,自然而然地會將它發展為口袋罪。二是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成文法的語言無法做到絕對地具體和明確。

罪狀的描述只能是壹類犯罪行為的抽象,司法機關利用這壹特點對於罪狀中的抽象性條款進行解釋,這是口袋罪形成的重要原因。

作為壹種司法現象,現代罪名“口袋化”的初始原因,是追求“有惡能罰”。如果說在罪刑擅斷時期,口袋罪的泛濫是由於刑事立法中絕對口袋罪的設置;在相對罪刑法定時期,口袋罪的形成源於立法的粗略和司法機關濫用類推解釋;那麽,在立法上已經明確罪刑法定原則的現代,司法因素無疑是口袋罪產生的主要原因。

作為壹種司法現象,罪名“口袋化”的初始原因,可能是客觀不得已:成文法的罪名體系主要源於司法經驗,雖然試圖抽象概括全部犯罪行為,疏漏仍然在所難免,對於新生的越軌行為更是難以預見,因此,刑法的滯後性是與生俱來的。

但是,司法機關存在著解決“有罪不能罰”問題的沖動和現實願望,在保證刑法的實質正義性和維護形式正義之間,當然會選擇前者。基於此,司法機關面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在找不到可以依據的明確刑法條文予以制裁時,就會利用“擴大解釋”,將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解釋到部分外延較廣、解釋空間較大的幾個特定罪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