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申請變更。
存款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認可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變更開戶信息,填寫《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並在5個工作日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和開戶許可證壹並提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受理存款人變更申請時,應當對存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開戶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其中,基本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異地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符合變更條件的,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將批準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並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
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將不批準其變更申請並退回相關材料。
2.存款人更改賬號。
因各金融機構銀行系統升級導致存款人賬號變更的,開戶銀行應制作賬號變更清單,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3.基本賬戶“轉賬”。
“轉戶”是指存款人因搬遷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賬戶開戶銀行註銷基本賬戶後,選擇其他銀行並申請重新開立基本賬戶的行為。
“轉賬”的存款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辦理銷戶手續。向其他銀行申請重新開立基本賬戶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表》,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和基本賬戶原開戶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壹並提交銀行審核。
存款人註銷原基本賬戶並重新開立基本賬戶時,如開戶信息發生變化,應向銀行說明變化情況及其內容。
但是,存款人的類別、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號碼不得變更。
銀行應當對存款人提交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中填寫的內容和開戶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開戶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經核準後在基本賬戶中簽發開戶許可證。
4.個人存款人變更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的,應及時到其開戶銀行申請變更賬戶信息,按要求填寫《銀行結算賬戶內容變更申請書》,加個人簽名,並在5個工作日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壹並提交至其開戶銀行,由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銀行結算賬戶內容變更申請書”由開戶銀行統壹印制和管理,包括:(1)賬戶名稱;(2)賬號;(三)開戶銀行名稱;(4)開戶登記批準號(包括基本賬戶非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批準號);(5)變更及變更內容。
5.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不能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司法部門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