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壹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壹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壹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