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2017修訂)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及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活動、旅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以全域旅遊發展為主線,體現塞上江南、神奇寧夏特色,形成政府引導、依法監管、市場運作、企業經營、全社會***同參與的發展格局。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推動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提升公眾文明出遊意識,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旅遊者宣傳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文明旅遊。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和誌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引導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旅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遊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推進全域旅遊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和旅遊建設項目庫。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跨市縣的旅遊發展規劃以及旅遊重大項目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報自治區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旅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征求上級旅遊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第十壹條 旅遊度假區、特色旅遊街區和特色旅遊小鎮等專項旅遊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征求上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林業、信息化建設等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並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旅遊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第十四條 利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建築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利用工業、農業、體育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的協調統壹。

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旅遊規劃。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旅遊發展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三章 旅遊促進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創新休閑旅遊、體驗旅遊、康養旅遊等旅遊業態,加強跨區域旅遊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享與優勢互補。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整合旅遊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和產品,促進區域旅遊聯動發展。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服務、旅遊形象推廣和旅遊產業促進的財政扶持力度。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旅遊信貸產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經營者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產品,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

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