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註冊程序
1,領表,填表,提交稅務登記表。
2.提交的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和財務專用章的蓋章;
(5)開戶行賬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請納稅磁卡
4.取得稅務登記證
(三)變更、停業(復業)註銷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因停業或復業,需辦理停業(復業)申請手續。
信息延伸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的情形包括: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變更(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生產經營範圍擴大和縮小等稅務登記內容。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
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變更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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