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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上述人員應當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超過兩年。

此外,員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構成了其人格的組成部分,但涉及單位商業秘密的情況除外。離職後,員工有自主使用的自由。如果員工利用其在原工作單位學到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為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服務,可以認定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侵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