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優質民用建築。第三條發展綠色建築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全面推進、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金融、土地、規劃、建設等配套政策,將綠色建築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運輸、科技、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綠色建築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引導公眾樹立綠色發展意識,促進綠色生態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加強綠色建築領域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
對發展綠色建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分為基本、壹星、二星、三星級四個標準等級。
在設區的市、縣(市)、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不低於基本綠色建築的標準等級建設。
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等級建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執行更高的綠色建築標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新建建築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和產業化要求,確定各類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標準等級要求。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能源、水資源、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的詳細規劃,應當體現綠色建築發展的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註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標準等級要求。第十壹條建設單位編制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
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采購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標準等級或者參數要求。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等級的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築設計的內容。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築標準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等級的施工方案,並在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築標準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用水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