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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賂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行賄數額、目的、手段等多個方面。

壹、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行賄數額、行賄目的、行賄手段等方面。具體而言,行賄數額達到壹定標準,或者行賄目的、手段惡劣,均可能構成個人行賄罪,進而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個人行賄罪的追訴標準

個人行賄罪的追訴標準則是在立案基礎上,進壹步考慮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只有當這些因素達到壹定程度,司法機關才會對涉嫌個人行賄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

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法規,對個人行賄案件進行審慎判斷。對於行賄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案件,可能會采取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而對於行賄數額較大、情節惡劣的案件,則會依法進行立案追訴。

需要註意的是,個人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並非壹成不變,而是會根據社會發展、法律完善等因素進行調整。因此,在涉及個人行賄問題時,應當及時關註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

個人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司法機關在審查個人行賄案件時的重要依據,涉及行賄數額、目的、手段等多個方面。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法規進行審慎判斷。因此,對於涉嫌個人行賄罪的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活動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