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租賃(新設備新廠房投資)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技術服務協議。
該模式功能:
1)降低企業購置設備、廠房自籌資金比例,緩解企業前期資金壓力;
2)企業可靈活租金支付方式,實現現金支出與流入匹配。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廠房、大型設備技術改造升級的企業;
2)企業具有壹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二、售後回租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合同。
該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設備凈值70-80%的融資,有效緩解企業營運資金不足;
2)無需抵押物等附加條件,降低融資門檻;
3)有利於企業優良資產的保值增值。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擁有大量存量資產(廠房、設備)而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
2)企業具有壹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三、廠商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該模式功能:
1)能夠迅速擴大廠商服務產品銷售規模,加快企業市場的擴張步伐;
2)提高應收賬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銷售款,提高資金流動性,優化財務結構,提升信用等級;
3)避免貨款催收等麻煩,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企業將更多寶貴的資源和精力用於產品研發等主要管理方向。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提供設備生產和集成服務類產品的廠商;
2)企業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產業帶動性強,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3)產品具有壹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風險租賃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合同;
③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SPV公司由制造廠商或制造廠商股東設立
該模式功能:
1)通過“體驗式營銷”及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進行新產品推廣,提高新產品的知名度和認知度,快速占領市場。
2)加速貸款回籠,改善廠商現金流狀況。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急於對新產品進行市場推廣的企業;
2)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創投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租賃債權轉股權協議;
③產品買賣合同;
④設備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⑤股權轉讓協議。
該模式功能:
1)讓經營歷史短,信用記錄缺乏的企業融資更為容易;
2)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租賃公司,降低風險;
3)減少企業投資額,提高投資回報率,使核心管理團隊獲得較高的報酬;
4)創投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企業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權。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初創期成長期的企業;
2)關鍵技術領域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科研隊伍完善,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或商業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