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復審。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外通行時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