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免費教科書資金,國家規定課程由中央全額承擔(含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地方課程由地方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擔。 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的成本較高,如盲生、聾生需使用助聽器、助視器、盲文紙、盲文寫字板等輔助學習用品用具。在落實“兩免壹補”基礎上,仍需要各級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各方面***同資助,建立完善弱勢群體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
《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壹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