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個人、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應提供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登記機關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二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個體工商戶不予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