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壹般認為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支付訂婚彩禮是壹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彩禮給付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男方對女方及其家庭經濟補償的身份性質。它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特殊民事契約,不同於壹般的贈與。
首先,彩禮在性質上屬於“附終止條件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彩禮在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辛辛苦苦多年,花光了所有的錢來支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習慣所逼,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這種目的性、現實性和無奈性是無法否認和忽視的。“作為支付彩禮的代價,本身就包含了對方同意結婚的前提。不結婚,它的目的就落空了。此時,如果彩禮仍歸對方所有,顯然就背離了當初付出時的初衷。而且,根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其本身含有對方同意結婚的前提”的內容,“條件”在其解釋中應當包括“默示條件”。所以彩禮是壹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就是解除婚約。
彩禮訴訟需要什麽證據?
1,證明當時男女雙方都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以通過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來體現,也可以通過舉行訂婚儀式、拍婚紗照來體現,說明雙方都有談婚論嫁的意向。註意,談婚論嫁和談戀愛是有區別的,簡單的戀愛告白並不能體現雙方談婚論嫁的狀態。
2.證明財產支付的證據。
如果禮金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那麽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如果妳買了房子或者車輛,妳可以提供自己的投資證明,因為根據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把大額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壹般是作為彩禮的。
3.證明付彩禮是當地習俗。
當地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人、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作為證人作證。
民法典法律並沒有禁止彩禮,只是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意思是說,和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不壹樣的。不能混淆。禁止以婚索取財物,反對以婚強行索要彩禮,或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條件。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己的經濟條件自願支付女方的錢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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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
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