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色欲,戒之在色-火焰罰之。色欲-放縱自己的欲望,只重視肉體的滿足,忽略心靈的溝通交流。
色欲是指過於強烈的、不合乎道德的欲望。對性愛的渴望,對刺激的追求等都是色欲最極端的罪行。(但丁的標準是“過分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2、暴食,戒之在饈-饑餓罰之。暴食-浪費食物,沈迷享樂。
狹義的觀點認為“暴食”等於浪費食物。從廣義來說,就是指“沈迷”於某事物,如酗酒、濫用藥物、屯積不必要的物品、沈溺於賭博玩樂而不思進取等。(但丁的觀點是“過分貪圖逸樂”。)
3、貪婪,戒之在貪-伏臥罰之。貪婪-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的事物。
尤其是指金錢或權力的過分追求。聖多瑪斯·阿奎納認為貪婪是“背向神的罪惡,正如所有朽壞的罪惡壹樣,是人為了會腐敗的東西,放棄永恒的東西。”與貪婪有關的罪包括偷竊、打劫、貪腐、叛國等。(但丁的觀點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4、懶惰,戒之在惰-奔跑罰之。懶惰-逃避現實、無責任心及浪費時間。
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1.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2.該做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壹利。(從但丁的神學觀念上去看,怠惰是“未能全心愛上帝,未能全副精神愛上帝,未能盡全人之心靈愛上帝”,具體來說包括怠惰、怯懦、容易滿足及無責任感。)
5、暴怒,戒之在怒-黑煙罰之。暴怒-憎恨他人。
產生無理的憤怒,對人復仇。在律法所賦與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欲亦被歸作憤怒。歧視、過分的警戒心、對他人有傷害的意圖也算是暴怒。(但丁描述為“把對公義的愛護歪曲為復仇和憎恨”。)
6、嫉妒,戒之在妒-縫眼罰之。嫉妒-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惱恨他人。
嫉妒跟貪婪壹樣,是壹種因為不能滿足的欲望而產生的罪惡。貪婪通常跟物質財產有關,而嫉妒則跟其他方面有關,例如愛情,或他人的成功。(但丁說:“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欲望”。)
7、傲慢,戒之在驕-負重罰之。傲慢-最嚴重的罪惡,包括對上帝不敬、對他人兇殘。
百度百科-七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