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註冊程序
1,領表,填表,提交稅務登記表。
2.提交的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和財務專用章的蓋章;
(5)開戶行賬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請納稅磁卡
4.取得稅務登記證
(三)變更、停業(復業)註銷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因停業或復業,需辦理停業(復業)申請手續。
擴展數據:
納稅人在什麽情況下辦理稅務改革,包括:變更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涉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擴大或者縮小生產經營範圍等稅務登記內容。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需要按照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實際變更稅務登記內容,並由有關部門予以公告或者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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