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結果之壹就是把這個社會分成兩類:有財產的和沒有財產的。有人對這個結果滿意,有人不滿意,但滿意和不滿意的人都接受了這個結果。原因是每個人都接受財富分配的過程。這個過程叫做營銷。
除了市場過程,還有其他的財富分配方式,但是其他過程帶來的不滿不僅僅在於結果,更在於過程。
薛兆豐曾非常自信地說:“唯壹可以確定的是,爭論要足夠多,而且“執行”比“如何執行”更重要,最終的方式只能是大致合理,而不是盡善盡美,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快樂”[1]。他顯然錯了。對於市場的存在,唯壹確定的是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如何執行”比“執行”重要百倍。人類壹直以來都有很多分配財富的方式,而市場模式之所以取代了這些方式,就在於它的過程和形式的公平性。市場的結果不可能是皆大歡喜,但市場的過程必須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必須是非常合理的。哪些“私人”得到了國有財產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是如何得到的。這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不爭論這個問題是經濟學家的失職。
薛兆豐很清楚:“從“公有”到“民有”,沒有壹條清晰、方便、確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未能看到,所謂的不清晰、不方便、不確定、不安全,都來自於不公平。改革沒有壹個形式公平的過程,這是改革的致命弱點。中國人所說的公平,其實有兩層意思,壹個是正義,壹個是公平。不能讓所有人都高興的公平指的是後者,必須讓所有人都接受的公平指的是前者,不能混為壹談。重組中不可能實現平均分配,但重組必須實現公平交易,也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市場效率和市場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恐怕薛兆豐本末倒置了。市場的所有效率都來自於公平交易的過程。沒有過程的公正,市場的效率從何而來?教科書上說市場的效率來源於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這是不完全的。在計劃經濟中,利益最大化也是每個人的願望,但在當時是低效的。市場的本質是自發的公平交易。市場進化了幾千年,沒人知道它的效率。人們追求公平貿易。是後來發現市場機制是有效率的,效率只是市場的副產品。市場效率的哲學告訴我們,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沒有什麽偉大的目的讓我們放棄公平交易,哪怕是效率。效率是靠“看不見的手”來完成的,我們能看到的只有公平交易。國企改制有公平交易嗎?
薛兆豐說,改革的方式是“大致合理的”。但是,市場從來沒有接受過“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豐還說:“‘大致合理’的原則之壹是:誰給企業帶來更大的利益,誰就應該得到更大的份額。”他看似解決了壹個問題,卻制造了壹個更大的問題:誰來評判“誰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效益”?這是壹個循環鏈。市場之所以有效率,是因為市場中沒有這樣的鏈條。市場原理很簡單:妳有多少錢,妳就有多少股份。遺憾的是,這壹市場原則並不能適用於國企改制,因為國企之所以需要改制,是因為國企不能交易[2]。這就是我反復強調的國企改制的不可能性。
與此相關,“善待企業家”是壹個偽命題,提出這壹理論是為了解決“大致合理”的問題。但是,市場從來沒有“善待”過任何生產要素,任何關於企業家貢獻的說法都是沒有意義的。市場不是按照要素貢獻來定價的。壹百多年前,經濟學家發現了市場的秘密,成為經濟學最偉大的成就之壹。幾十年前,經濟學還發現了市場的另壹個秘密。企業之所以成為市場上的獨立單位,原因之壹就是無法區分企業內部的要素貢獻。“企業家”當然是企業的壹部分,他們的貢獻與其他要素的貢獻沒有什麽區別。發現這個秘密的人被稱為產權理論或制度經濟學,而薛兆豐據說是這方面的專家。
那時候關於“姓社姓資”的爭論是可以停止的,甚至是可以擱置的,因為那是意識形態的爭論。國有資產屬於全國人民所有是壹個法律概念還是壹個文字遊戲還需要爭論,但爭論似乎被擱置了。國企改革涉及法律的基本概念——產權,法學理論集體失語,真是奇觀。但是,對於“轉讓權應該落實給誰”的爭論,不能“適可而止”,這樣的爭議根本不能擱置,因為這是壹個權利歸屬的爭議。人類為財產權鬥爭了幾千年,從來沒有人建議把這個論點放在壹邊。根據制度經濟學,解決這種產權糾紛的最佳途徑是市場或法律。作為制度經濟學家的薛兆豐走了壹步糟糕的棋:他認為盡快把國企送出去可以避免重組帶來的交易成本[3]。如果這樣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麽降低交易成本最好的方法應該是獨裁。幾十年來,制度經濟學壹直是徒勞的。
構成交易成本的是產權之爭。交易成本只能通過制度安排來降低,沒有別的辦法。經過近20年的尋找、設計、試點和總結,在律師和會計師的幫助下,經濟學家們玩了這麽多法律和金融遊戲,但他們仍然沒有找到壹種“清晰、方便、確定和安全”的國有企業改革方法。相對於當年幾個老農能迅速將指紋遍布全國,事實本身就告訴我們,國企改革存在內生缺陷。產權界定雖好,但世界上有很多東西的產權無法界定,原因只有壹個,其交易成本太高。
薛兆豐其實很清楚,重組的困難在於重組的過程。他只是不知道重組的過程比重組的結果更重要。所以我想出了壹個霹靂。薛兆豐知道,目前關於國有企業重組的爭論是重組引起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了交易成本是產權之爭,不是不合理。薛兆豐看清楚了國企的問題是國有資產沒有轉讓權[4],卻忽略了壹個簡單的邏輯:這樣的產權怎麽可能轉讓給私人所有?
將不可轉讓的國有資產轉讓給私人所有,無非是國企改制的本質。薛兆豐想回答,“有沒有壹條高速公路可以讓官員和企業家安全地通行到產權清晰的彼岸?”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回答沒有產權所有人的房產如何合法轉讓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產權理論告訴我們,現在沒有這條高速公路,以後也不會有。科斯說,如果不通過市場調節權利,他們將面臨無休止的訴訟。科斯還說,這種訴訟是交易成本;由於這種訴訟的可能性,權利調整壹開始就無法進行。按照科斯的說法,重組能在今天的中國進行,全靠法制不完善。
有些人認為,在壹些地方,重組的程序是好的,而這些好的重組無非是拍賣的程序和市場交易的手段[5]。他們忘了國有企業是自己定義的不可交易:如果國有企業的產權有交易方式,那應該改革什麽[6]?。因此,現有的重組不可能有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產權強行劃撥給部分私有制,這就是國企改制。在已經重組的地方,效率看起來不錯[7],但經濟學家忘記了還有壹個成本沒有計算出來:這些財產分配的爭議。沒有爭議不代表沒有爭議,爭議的聲音被壓制不代表沒有爭議。郎鹹平是壹個小火,這壹爭議剛剛爆發。如果爭議不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麽就只能以意識形態的形式表現出來。經濟學家建議通過法律途徑降低社會糾紛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議建立法律追溯體系,降低侵吞國有資產的可能性[8]。這些經濟學家不知道的是,法律的正義完全來源於程序的正義,法律不評判權利的分配結果是否公平,而只評判權利的讓渡過程是否公平。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缺位”,其產權轉讓不可能得到法律授權,任何國有企業改制過程都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這就是科斯所說的,“正確的調整”永遠不應該開始。
制度經濟學為經濟學家提供了看清國企弊端的工具。但是,制度經濟學也為國企改制的困難提供了壹種解釋:雖然權利調整可能會提高效率,但權利調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這種效率提高永遠無法實現。這不是我的推斷,幾乎是科斯的原話。科斯似乎預見到了國企改制的麻煩。制度經濟學不能用於重組,因為它只有解釋經濟現象的功能,沒有其他功能。產權理論幾乎可以完美的解釋為什麽國企會有這麽多問題,但也解釋了我們有時候無法改變物的產權不清晰的狀態。
薛兆豐說:“只有幫助修建這條高速公路的人才是好貓”[9]。薛兆豐首先明確國有企業無權轉讓財產,但他要求大家幫他把不可轉讓的國有企業轉讓給私人,這實在是越權了。皇帝沒有衣服。人們能說什麽呢?
市場不是壹個結果,而是壹個過程。我們的祖先不知道公平貿易會產生效率。他們只知道即使他們想得到壹個洋蔥,他們也應該公平交易。國有資產這麽大的財產,當然應該公平交易。正是無數的公平交易構成了我們所說的市場。我們不需要知道什麽是“長遠利益”或“根本利益”,我們只需要知道改革必須是程序正義。接受市場,就要接受壹個基本原則:過程比結果重要百倍。
查看程序設置的過程和結果。
世界上,無論是自然運動、社會運動還是人類思維運動,都處處有程序。
可以說,人的壹切努力和奮鬥都是在尋求壹種程序,壹種適應自然、社會和人的思維運動的程序。
——趙震宇
今天我想和同學們聊聊關於節目設置的壹些話題。我用了“過程比結果更重要”這個標題來說明在壹些決策和組織運動中,程序設置的重要性。來之前就聽到有人讓我多舉幾個例子。我覺得這個應該沒問題。由於對這壹課題的研究還有待深入,今天的講座題目是“拋磚引玉”。
實際上,節目設置不僅是學術界提出的新課題,也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新課題、新任務。
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首次使用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表述,並將其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在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報告特別強調,“要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黨的十五大報告中談到這個問題時的提法是:“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黨的十六大報告將“法制化”改為“規範化”,使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更加廣泛。“常規化”的增加,說明我們黨在民主政治建設中,不僅註重結果,更註重運動的過程。而且,只有註重過程的科學性,才能保證結果的科學性。
世界上的事情很復雜,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比如去年壹本保健醫生的保健科普書,在場的家長可能都讀過。去年,學校幾乎給教授們發了壹本。這本書有壹個關於減肥的竅門。想減肥的同學要認真聽。作者洪昭光博士說,如果想減肥,吃飯前壹定要喝湯,因為先喝湯能給人壹種飽腹感,然後吃東西自然會少很多。這是程序的壹個應用。妳想想,如果倒過來,先吃飯再喝湯,那就不會越來越胖了!妳也看看這個吃的過程。
程序其實是壹個時間和空間的概念。總的來說是兩用的。用作名詞時,談論事物運動的順序,表現為相對靜止的狀態。當妳是動詞的時候,妳說的是達到某種狀態的運動過程。這個過程因要求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如按時間(如先到先得)或年齡(如尊老愛幼)或緊迫性(如急迫性)或數量(如大小)排列的工作或鍛煉步驟。
世界上,無論是自然運動、社會運動還是人類思維運動,都處處有程序。可以說,人的壹切努力和奮鬥都是在尋求壹種程序,壹種適應自然、社會和人的思維運動的程序;所有成功人士的表現,都在於不斷克服來自自身和外界的幹擾或破壞,調整各種程序,使系統運動在整體上趨於和諧完善。妳可能聽說過壹件事。香港著名藝術家張國榮跳樓自殺。有壹段時間,娛樂記者很忙。張國榮為什麽自殺?聽說其中壹個原因是電影裏他被附身了。我不太相信這種說法,但是張國榮死的時候,他的精神肯定是不正常的,也就是說,神經系統的排列程序出了問題。人的內在程序出錯,不能減肥,但有生命危險。看看程序設置有多重要。
讓我們把問題擴大壹點。自然和人類社會通過不同的程序系統將各種因素結合起來。人的存在就是如何認識它,把握它,控制它。藝術家玩紅、橙、黃、綠、藍、紫;樂手唱杜、來、咪、法、索、臘、;政治家考慮民主、自由、戰爭、和平、改革和發展——才華橫溢的藝術家可以變成五彩繽紛的舞蹈;優秀的音樂人,可以寫出中國篇章,千古傳誦;壹個成功的政治家能夠力挽狂瀾,制定富國強民的計劃。這壹切都離不開程序,離不開對各種事物的理解、運用和調整。
我們現在常說的決策程序包括發現問題、確定目標、價值準則、擬定方案、分析評估、選擇方案、進行實驗論證、總體實施等八個階段,以及調查研究等壹系列決策技術內容。這樣的程序要求是為了保證決策的科學性。上世紀80年代初,不少地方提出“三不決策”,即不經過認真調查研究不決策,不經過專家論證不決策,不制定兩個以上可行方案不決策。在決策過程中增加這種“三不”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領導人決策的正確性,同時也是為了保證人民群眾參與決策過程,增強決策的民主性。但是,現在似乎還不夠。不知道妳去過武漢國際會展中心嗎?去過的同學覺得那棟樓好看嗎?也許不同的人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很難找到壹個所有的人都喜歡的建築。我現在想說的是,會展中心的誕生過程並不恰當。當時,有關部門在報紙上刊登了六張“國際會展中心”的模型圖片,供讀者投票。這種方式理論上很民主,但我們從報紙上可以看到,6張模特照片的大小和排列都是刻意安排的。模特照片1和2不僅大而且放在顯著位置,其他照片小壹些放在後面。這種版式語言的導向作用是非常明顯的。不出所料,10多天後,結果出來了:1型號以超過80%的票數當選,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會展中心就是1型號的樣子。而且什麽樣的問題應該由普通人來決定,如何決定,壹個涉及城市形象的建築是否可以僅憑壹張圖片來判斷,都需要研究。
因此,在決策時,不僅要做到上面所說的“三不”,更重要的是要註意程序設置和運行的科學性、公開性和合法性問題。
科學項目設置
所謂科學的程序,就是程序的設定符合客觀現實的規律性,人們可以據此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
開會是有程序的。開會前,與會者必須知道:這是壹次富有成果的會議嗎?妳知道這次會議的目的嗎?妳拿到會議議程了嗎?妳的任務是什麽?妳準備好了嗎?妳知道把會議結果傳達給誰,如何傳達等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對各種會議的召集、出席人數、會議時間、表決方式、每名代表的發言次數和時間等作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為會議註入科學的程序,以確保會議的有序和高效。
選拔大批優秀人才走上各級領導崗位,是壹件大事。為此,中央專門制定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該規定中對任職條件、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等都有規定和程序。僅在民主推薦中,就有以下程序:制定推薦工作方案,公布推薦崗位、資格條件、推薦範圍及相關要求;采取推薦會、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推薦;推薦意見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匯總;向上級黨委報告推薦情況,以此類推。為了保證程序的嚴肅性,條例還制定了紀律和監督規定,違反規定和程序者要受到批評和處罰。
註重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是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新的有力表現。調查研究,先征求意見,後集體討論修改最終結論,先量化數據,後定性評價,先討論,擇善而從。正是有了這樣的程序安排,我們黨和國家政策的最佳水平才能得到保證。
幾年前,壹個南方城市舉辦了壹場選美比賽,引起了壹場風波。原因當然很多,但選拔程序和規則不科學是關鍵。本次大賽沒有采用100的總評分制(並且要去掉壹個最高分和壹個最低分),而是根據評委自己的判斷,按照1-10的順序對選手進行排名,總分最少的為最好分,以此類推。這種方法很簡單,但卻導致了壹個致命的缺陷——個別法官的意見可能會否定多數人的意見。如果8位評委壹致認為某選手是第壹名,2位評委把他列為最後壹名,則該選手得分8分+20分,為28分。另壹個選手有五個評委壹致認為他是第二,五個評委壹致認為他是第三。玩家的分數是10+15,25分。結果大部分評委壹致認為,第壹名選手落後於最後壹名被認為稍差的選手,因為兩位評委的意見不同。
程序不科學,即使是聰明人也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程序不科學,看似民主的行動難以產生有效的決策。在這裏,我要談談如何實現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到的“粥論”。這個例子很好地說明了程序科學基本原理對結果科學的保障作用:壹群人想平分粥。沒有準確的衡量方法和科學的程序保障,無論誰選擇分享粥,都是利己的。而如果規定每個人都要輪流分粥,分粥的人最後把分粥當成了壹種方法,那麽壹個人再怎麽自私,為了讓自己的粥不比別人少,都會盡量把粥分的均勻。
由於不科學的程序或人們不遵循科學的程序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事情在我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經常發生。而且,如果方案設計不科學,參與性越強、越透明,造成的不良影響就越廣;如果程序不科學,法律制度的力量用得越多,強制力就越強,因為不科學的行為會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下把人引入歧途。重視和加強程序的科學性,已經並將推動我們的各項工作朝著有序、高效的目標發展。
節目設置的科學性,壹是要把握節目制作的價值前提。所謂價值前提,是指節目的目的和目標,是否符合我們的現狀。程序為決策和所有其他工作服務。設計者只有了解了這項工作的意義和這個程序的作用,才能設計出符合要求的程序。第二,要把握方案制定的事實前提。所謂事實前提,是指制定這個程序所需要的科學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不同的科學知識。只有設計者具備壹定的科學素養,知道如何運用這些知識來設計程序,這樣的程序才能符合實際要求。
課程設置的開放性
人們越來越重視程序的公開性。現在很多地方選拔領導幹部,經群眾推薦組織考察後,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示,聽取更多群眾的意見。組織部門根據聽取的意見決定是否任用該同誌。壹些科學成果獎也采取公示制,即在專門雜誌或新聞媒體上公示申報作品的項目和摘要。三個月內無異議的,決定是否授獎,授予何種獎項。為防止學術腐敗,上海大學公開發布博士學位論文,讓社會各界參與評價;媒體向社會公開各類專家候選人的遴選範圍、對象、條件、名額、程序和監督方式。並且將經過組織審核、專家入圍的候選人名單公示15天,並建立接待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公平、公正”是人們孜孜以求的民主權利,體現在人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壹切日常生活中。而“公開”是人們實現民主權利的首要前提。人們不僅要公開結果,還要公開過程,即需要對每個實現結果的程序有所了解。這就像壹句古老的英語諺語:“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對此,美國程序理論學者邁克爾·貝爾斯(Michael Behles)曾做過這樣的表述。他認為,法官的偏差可以分為實際偏差和表面偏差,在程序設計中也應該避免後者。比如,裁判在解決爭議時,不得與爭議的任何壹方進行單方面接觸。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人們有時很難判斷裁判的不當行為是否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也很難判斷表面的偏袒是否會轉化為實際的偏袒。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設計壹個程序來禁止所有看似有偏見的行為,從而防止所有可能的有偏見的行為。
程序的公開是對人的公民權利的壹種維護和尊重。我們經常講建設民主法制國家,它的壹個重要含義就是人民有知情權,即了解壹些國家大事,了解自己的生活(生活的內容是多種多樣的)。知情權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涉及國家和集體秘密、個人隱私和壹些特殊程序不能公開的以外,公民有權知道自己應該知道和想知道的壹切活動。信息越細越廣,說明我們國家的民主程度越高,這是好事。同時,知情是公民參與國家和公共事務管理的首要前提。只有知道,他們才能參與管理和討論,這充分體現了他們的主人地位。壹個企業只有人人都知道,人人都參與,才能做得更好。壹些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是通過大眾傳媒直接實現的,而另壹些則是通過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來行使的。無論哪種情況,公民不僅需要知道結果,還需要知道產生結果的程序。
程序設置的合法化
程序法治化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人的尊嚴,保護人的人格和自由權利。所以有人說,比如實體誤差只是稱錯了東西,而程序誤差是把秤上的定星定錯了,說什麽都不準。據統計,從1998年6月至10年底,我國各級法院共審查案件4110000件,其中實體錯誤12045件,約占錯案的15%,而程序錯誤的,所以,就目前中國的司法不公而言,首先不是實體不公,也不是制度不公,而是程序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法治化是當前中國司法界的壹個重要問題。
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動的“遊戲規則”,是執法者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方式。司法公正是壹個完整的整體,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國現行制度中,在壹些法官的頭腦中,仍然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和表述。導致司法程序制度得不到壹貫的執行,司法實體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為什麽有些人的案子能拖很久而不當庭宣判?為什麽有些人違法不直接由司法部門處理,而要先由相關部門處理再“移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是實質平等,即同罪同罰;同時,也是程序平等,即法律審判犯罪嫌疑人的時限和環節順序應當壹致。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平等比實體平等更重要,因為程序不平等可能造成實體或結果的不平等;結果是否平等,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讓人有不同的評價,程序的不平等讓人壹下子就感受到了。當然,問題不僅表現在司法領域,還表現在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交學費”的原因很多是決策失誤,而決策失誤的壹個重要原因是決策程序的科學性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今年年初,某省市長選舉成為全國新聞,多家媒體都進行了報道。在市人大換屆選舉中,本市市長候選人首次未過半數當選。然而,在他事後對每個代表團發表“情緒化的演講”後,他在第二次選舉中當選了。要知道,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壹對壹選舉失敗,黨組織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另安排工作。但是市長堅持要進行第二次選舉,而這次選舉並不存在。如果第二次選舉反映了民意,那麽第壹次投票呢?我聽說市長在市民中聲譽很好。但這不是情感問題,也不是道德問題。這是壹個法律程序問題。所以這個城市的這次選舉受到質疑是很正常的。這件事告訴我們,決策不僅要科學,更要合法。這種合法性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決策的合法性,即壹項決策是否在法律允許的權限範圍內;二是決策過程的合法性,即決策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公開征求意見或由其代表審議)、聽證(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正當異議)、審查和批準程序。比如地方政府對重大問題的決定,要報上級政府和中央政府批準,也要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其中壹些還需要普通大眾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但現在的情況是,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多,呈現給人民討論的就更少了。沒有這樣的手續,“交學費”的現象還會繼續出現,給人民和社會帶來壹些不必要的損失。
以上三個維度是科學、公開、合法。此外,還可以從藝術性、有效性、可持續發展等衡量標準來考慮節目設置。在這裏我還想談談程序與法律的關系。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人無法制定。如果人們想成功,他們必須按照他們的行動。在人類、自然和社會的許多領域,程序是由人設定的,但這種設定也必須符合這種規律的要求。可以說,法律決定程序,程序反映法律。只有正確理解和把握規律,才能更好地設置程序。我們說過程比結果重要,並不是說只關註過程,不考慮結果。這就像農民和農民的工作壹樣。我們怎麽能只是工作而不問產品的數量和質量?當我們說過程比結果重要的時候,是想表達這樣壹個想法:如果我們在鍛煉過程中忘記或輕視了對過程的關註,就可能出現結果不利的情況;如果我們註意程序的設置和操作,我們可能會得到好的或意想不到的結果。如果我們的結果有問題,不妨從程序上找原因。當然,程序也不是萬能的。人在設置程序時是主觀的,這必然保證了它的科學性和完整性;當人們執行程序時,他們又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