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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管轄是指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國家機關的職權分工,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以及司法機關內部的分工,其中偵查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以及偵查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稱為立案管轄,司法機關內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

壹.管轄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專門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註意:“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實體法中列為刑事案件,但程序法中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是這樣。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或者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種情況包括: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三)軍隊內部由軍事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案件;

(四)依法被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由負責旅客列車乘務的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註意: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汙賄賂犯罪。* * *有12收費。

(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案件。修改後的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徇私舞弊不征收、少繳稅款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訊逼供案件;4 .暴力取證案件;⑤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6.報復和陷害;7.破壞選舉案。

(四)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二)是上述三類刑事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三)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4)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上述情形,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動詞 (verb的縮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有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件等。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傷害(輕傷);②重婚;③遺棄;④妨礙交流自由;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則第四、五部分規定的,可以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註意: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條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②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不直接由人民法院審判。

不及物動詞審判管轄權

司法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相適應。審判管轄分為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特別管轄。

七、管轄級別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註意: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我國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逮捕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請特別註意: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足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判,不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以方便及時辦案。

2、壹人犯數罪,* * *等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人或者壹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全案都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八。區域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更適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請特別註意:

1.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點是指犯罪發生的地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包括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被告的住所,包括被告的住所和居所。

2、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院長回避不適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管轄;上壹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請求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漏罪和服刑期間新罪的管轄: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跑過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在被逮捕押解回監獄後才發現的,由罪犯服刑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境外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先停泊的中國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國境外的航空器上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境內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管轄,適用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被告人壹方或者雙方是中國公民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家訪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由該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專門管轄權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壹審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的管轄另行規定。”

最高法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軍事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由共同犯罪的現役軍人(含軍隊中的職工,下同)和非現役軍人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壹)非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在軍營犯罪的;(二)現役軍人辦理退伍手續後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在入伍前犯罪的(服役期間犯罪的除外);(四)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犯罪的(違反職務犯罪的除外)。”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或鐵路檢察院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同級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