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是指利用海域的水面、水體、底土部及其上空的環境資源進行考察、開發、建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四條 本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門是海口市海洋管理局。第五條 在我市海域管理範圍以外近鄰地區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對本市海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也須遵守本辦法。第六條 海域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獲得批準,取得海域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許可證要求進行海域使用活動,其所得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在本市市轄海域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以及進行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海洋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海域及其資源的使用形式第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海域使用對象包括利用海域相關空間、海域水面、水體、底土進行開發活動及其他活動。第九條 海域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壹)利用海域開展旅遊項目;
(二)利用海域進行臨時或永久性的建設項目;
(三)利用海域進行海水養殖;
(四)利用海域鋪設海底電纜管道;
(五)利用海域傾倒廢棄物(疏浚物)或充填造地;
(六)設置陸源入海排汙口;
(七)建設對海域產生影響的海岸工程項目;
(八)選劃海洋傾廢區;
(九)選劃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十)選劃禁漁區和水產捕撈作業區;
(十壹)外國船只的無害通過;
(十二)海洋科學考察;
(十三)其他海上開發活動。
海域使用的建設項目內容必須符合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精神和海洋功能區劃的總體要求。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管理與程序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與海域使用有關的行業發展規劃時,必須按照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精神和海洋功能區劃的總體要求進行綜合安排。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海域使用活動時,有關建設項目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壹)向市規劃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申請;(二)持有關項目批準文件,並同時編報有關環境可行性論證,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海域使用許可證;(三)持海域使用許可證到有關部門申請報建。第十二條 申請海域使用許可證應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書。
申請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海域使用的理由,開發項目內容與技術、經濟、社會、環境論證,海域使用的性質、規模、時間、範圍等。第十三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在接到單位或個人的海域使用申請書之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該申請進行審核,並在壹個月內做出批復。第十四條 海域使用許可證由市海洋主管部門簽發。
海域使用許可證應明確項目內容、性質、座標位置及範圍、使用期限、限制條件等,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活動。第十五條 未獲得許可證的海域使用項目,計劃建設、經濟合作管理等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緊急軍事工程、救災搶險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時通報海洋主管部門盡快補辦許可證手續。第十六條 海域使用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主管部門在審批海域使用申請報告書及簽發許可證明時,按使用海域面積征收海域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收人民幣壹元。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有償費由市海洋管理局負責征收,上繳市地方財政用於海域開發的再生產和海洋綜合管理。第十八條 在市轄海域內,凡已列入國家和省市發展規劃、計劃的具有軍事、港口、重要資源價值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海域,市海洋主管部門應做出規定予以保留。
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水產、礦產、生態系統、自然景觀、文化古跡、公***設施等海域,應嚴格限制使用。第十九條 對已批準的海域使用開發項目,其開發利用超過海域資源承受能力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使用單位或個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期滿未予補救或補救無效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提出處理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