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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檔案的收集、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促進檔案事業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檔案工作,對本市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集中、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為本單位依法開展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並對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第六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室等檔案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專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其主管部門規定,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編制被接收單位的名冊,建立科學的進館序列。第九條 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能和工作實際,依法編制本單位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執行。

中央和省駐汕垂直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依法編制本單位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單位的檔案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中形成的檔案,應當及時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壹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壹)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的,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區(縣)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的,向區(縣)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六個月的,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門檔案館移交。

經檔案館和檔案保管單位協商同意,檔案可以提前移交進館。第十二條 對本地區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並在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三條 被撤銷單位的檔案,應當向被撤銷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被合並單位的檔案,應當向合並後的單位或者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四條 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將檔案、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以及相應的電子文本壹並移交。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自公開信息之日起五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提供該政府信息。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作相應處理,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壹)行政區劃變動的;

(二)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

(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的;

(四)對本地區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有關普查項目予以立項或者實施的;

(五)本地區舉辦重大活動的。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項目檔案驗收;未經項目檔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或者通過項目的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