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商管理
廣告主管理是指依據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廣告主參與廣告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因為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最初發起者,是廣告和服務費用的實際支付者,對是否投放廣告、投放多少廣告、何時投放廣告、如何投放廣告以及選擇哪家廣告代理機構和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廣告有絕對的自主權。只有這樣,廣告主的廣告意識和行為才會直接對廣告活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所以對廣告主的有效管理,本質上是對廣告活動源頭的管理,是實實在在的“治本”。這對於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和杜絕虛假違法廣告的產生,進而凈化整個廣告行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主的管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保障廣告主依法從事廣告活動的權利;二是確保廣告主的廣告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廣告管理機關的制裁。
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告法》等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
廣告商管理內容
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主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要求廣告主提供主體資格證明
(二)廣告主的廣告活動應當在其經營範圍或者國家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超出其經營範圍或者國家允許的範圍從事廣告活動。(三)廣告主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
(4)廣告主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或資料,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廣告主應依法申請廣告審查。
(六)廣告主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人姓名、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七)廣告主發布煙酒廣告,必須經廣告管理機關批準。
(八)廣告主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九)廣告主應當制定合理的廣告預算,不得將廣告費用挪作他用。
廣告經營者管理
廣告經營者是廣告主和發布者之間的橋梁,是廣告活動的主體,其廣告行為是否規範對廣告活動的影響力至關重要。因此,加強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是廣告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廣告經營者管理主要包括:廣告經營者審批登記管理、廣告業務員許可證制度、廣告合同制度、廣告經營檔案制度和廣告經營單位年檢登記制度。
廣告經營者的管理
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據廣告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的廣告管理。
開始實施管理屬於政府的行政行為。廣告經營者經核準登記,取得廣告經營資格後,方可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嚴格來說,廣告經營者要取得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登記的基本要求,必須具備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必須按照壹定的法定程序經過核準登記。
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條件、核準資質、發放許可證四個階段。
廣告業務員證書制度
廣告業務員是從事承包、代理廣告業務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廣告員),《廣告業務員證》是廣告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的有效憑證。為加強對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活動的管理,保障其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6月1990 19日發布了《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制度的規定》,決定在全國廣告業統壹實行《廣告業務員證》。本規定自1991 1起執行。因此,凡經批準從事廣告業務的經營單位,其廣告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制度的規定》,領取《廣告業務員證》後,方可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廣告經營者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然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本單位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合同制度
所謂廣告合同制度,是指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之前,為了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法簽訂協議,以保障廣告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壹種制度。
廣告合同壹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都應認真履行。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
廣告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依法訂立廣告合同後,因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廣告合同履行糾紛和違約責任糾紛兩個方面。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四種: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
廣告業務文件系統
所謂廣告經營檔案制度,是指廣告經營者(包括發布者)對廣告主提供的有關主體資格、廣告內容的各類文件資料以及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承接登記、廣告審查、廣告設計制作、廣告發布等原始記錄進行整理保存,建立經營檔案以備隨時查閱的制度。
廣告業務檔案是在廣告業務活動過程中建立的。它是廣告經營者(包括廣告發布者)從承接登記、收集、核對各種廣告證明和資料,到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情況和結果的總結,是廣告經營活動的正式記錄。因此,廣告業務檔案的建立主要有兩個作用:壹是業務參考,二是法律憑證。
廣告經營單位實行年檢登記制度
所謂廣告經營單位年檢登記制度,是廣告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廣告經營單位過去壹年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的壹種管理制度。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範管理廣告經營單位的重要內容之壹。任何廣告經營單位都必須經過年度登記,取得《廣告經營單位年度登記證》後,才能繼續經營廣告業務,否則就是非法經營。
出版商管理
廣告發布者的管理也叫廣告媒體管理或廣告媒介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以廣告主為主體的廣告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換句話說,廣告發布者管理就是廣告管理機關依法對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出版社等機構和戶外廣告資料的規劃、設置和維護的管理。
廣告管理機關依法管理廣告發布者的主要內容包括:
廣告發布者經營資格管理
以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出版社為主的廣告發布者(或稱廣告媒體),主要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布信息、傳播新聞,同時從事廣告業務,傳播經濟信息。廣告發布者經營廣告業務,以收費的形式傳播經濟信息,屬於壹種廣告業務。因此,廣告管理機構必須實行特殊管理。要求廣告主在發布廣告前,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從事廣告業務的登記手續,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是否具備直接發布廣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並頒發廣告經營者資格證書。廣告主只有在辦理了兼營廣告業務登記手續,取得廣告業務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廣告業務,否則屬於非法從事廣告業務。
對廣告發布者提供的媒體報道的管理
媒體報道是媒體報道和報道人數的總稱。不同的媒體有不同的名字。其中包括廣播電臺的覆蓋率和收聽率,電視臺的覆蓋率和收視率,報紙、期刊和其他印刷媒體的發行和發行量,以及戶外場所的位置和人流量。媒體真實報道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實施廣告策略、發布者確定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因此,廣告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廣告主提供的媒體報道真實性的管理,這對維護廣告主的聲譽、樹立媒體自身的形象、拓寬廣告業務來源、保護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利用媒體管理廣告發布者的時間、版面和長度
廣告發布者雖然有媒體使用權,但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廣告的時間、版面、篇幅。國家行政機關往往利用其行政職能,對媒體廣告的時間、版面、篇幅等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和控制,以保證媒體履行更重要的社會職能,實現健康有序的發展。
廣告信息管理
廣告信息包括廣告信息的內容和表現,以廣告作品的形式通過媒體傳播。廣告信息管理是全世界廣告管理中特別重要的內容。
廣告內容管理
廣告內容的管理集中在壹點,即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管理,以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健康性。
《廣告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楚、易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消費者。”《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廣告法》第七條規定了廣告中不應出現的內容,《廣告法》第14、17條明確規定了藥品、醫療器械、農藥廣告中不應出現的內容。此外,《藥品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食品廣告管理辦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關於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融資廣告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各類彩票廣告管理的通知》等個別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了相應廣告內容的管理。
廣告績效管理
廣告作為壹種說服藝術,必須運用壹定的表達方法和形式,將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傳遞給廣告受眾,並盡可能給他們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促進購買行為的實現。廣告的表現方法和形式就是廣告表現。
因為廣告表演是以公眾為對象的宣傳活動,是追求盈利目標的宣傳手段,必須受到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的約束,符合壹定的社會規範。廣告表演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廣告表演真實性管理、廣告表演合法性管理、廣告表演道德性管理、廣告表演公益性管理、廣告表演原創性管理、廣告表演可識別性管理等。
收費管理
廣告費是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接並完成廣告主委托的廣告業務後收取的廣告設計費、制作費、代理費、發布費。
廣告費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會同物價、城建、公安等職能部門依據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經營活動中的收費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管理。我國對廣告費的管理主要實行國家價格管理和備案價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對廣告經營者收取的廣告設計制作費的管理主要實行備案價格管理,即廣告經營者可以根據廣告設計、制作成本、自身信譽、服務質量、制作水平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費標準,然後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部門備案。
廣告代理費主要由國家價格管理,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是合法統壹的,即廣告經營者承接國內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0%,在國內承接國外廣告的廣告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5%。
廣告發布者收費管理基本上是備案價格管理,即廣告發布者以電臺、電視臺、報刊為主,根據自身的收聽率、收視率、發行量以及在全國或本地區的覆蓋面和影響力,自行制定收費標準,然後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必須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城建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戶外廣告設置面積、場地和建築物位置、人流量大小,是否在商業中心和鬧市區等因素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壹經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和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戶外廣告管理
戶外廣告是指在市區繁華地段、商業繁華地段、路口、旅遊路線、機場、車站、碼頭、高大建築物等露天場所和交通工具上張貼、設置、繪制的廣告。戶外廣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位置和場所是否合理和適宜,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壹個城市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整體精神面貌、文化、城市美化和環境保護等。壹般來說,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妨礙交通,不得損害市容和風景名勝區的優美環境,不得破壞仿古建築。戶外廣告應當與社會文化環境和自然環境相適應。
相對於其他戶外形式的管理,戶外廣告的管理更為復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多個部門,其規劃管理也主要由這些部門負責。上述* * *部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對城市或者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面積、位置、規格、質量、安全等進行統壹規劃,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戶外廣告必須實行登記管理,即由縣級以上廣告管理機關會同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戶外廣告規劃管理辦法,對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營資格和條件、戶外廣告設置的區域和地點進行審批。對具備經營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區域和位置符合當地戶外廣告規劃和管理辦法後,予以登記。未取得審批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戶外廣告,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取締。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戶外廣告發布後,並不意味著發布活動的結束。戶外廣告在設置、安裝、完成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以及平時的維護、裝飾,即維修問題,仍然是其發布活動的延續。廣告管理機構應與城市建設共同努力。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對戶外廣告的設計、設置、使用的材料、抗風抗震等級、與原有建築的銜接等進行有效管理,落實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同時,加強戶外廣告的維護和裝飾管理。對殘缺不全、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要及時修復、及時更換、堅決清理,和諧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