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雖然各省市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的標準並不完全統壹,但還是有壹些相對壹致的要求,尤其是《意見》中的強制性要求應該是適用於全國的。其他省份如廣東省、山東省制定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省級標準,但省級標準只是適用於全省的基本標準,也允許或要求省內地級市參照省級標準制定本地具體設置標準。
(1)基本條件
壹般來說,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求的組織者。
2.有法定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3.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規定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6.校外培訓機構有辦學資金配套。
7.有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學校、設施和設備。
8.有與培養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和教材。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壹些省市還會強調其他基本條件,比如廣東省要求有“黨組織建立和活動工作方案”。
(二)發起人條件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為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要求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組織者壹般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法人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相關業務(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除上述兩個條件外,大部分省市還要求法人主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此處不是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自然人
(1)具有中國國籍,已在中國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聯合辦學(指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聯合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
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方出資額、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
(3)場地條件
1.意見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期培訓期間年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便於疏散。
(二)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的規定。
(3)校外培訓機構可以通過為參與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手段,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2.當地要求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辦學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2)部分省市細化了建築面積和租賃期限的要求:
(1)教學樓建築面積不少於學校總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
(2)應提供明確的場所產權證明。
③校外培訓機構註冊地實際使用的校舍總建築面積:上海、廣東、山東、廣西要求不低於200平方米;河北要求不低於300平方米;北京要求300平米以上(不含300平米)。
(4)場地租賃的,擬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上海、山東、廣西要求不少於2年;北京、廣東、河北要求不少於3年。
⑤禁止作為辦學場所:北京市不允許使用地下室和居民樓;山東不得出租、借用中小學校舍、場地、住宅樓等。;廣西不允許使用危房、廠房、地下室、車庫。
⑥寄宿制機構:上海(針對文教機構)、山東、河北要求配備與寄宿制學生規模相匹配的讀書、生活、運動場所。對於宿舍面積,上海要求平均宿舍建築面積不小於6.5平方米,山東要求平均宿舍使用面積不小於3平方米。
3.教學要點
校外培訓機構在法人辦學許可證記載的地址以外的場所開展培訓活動的,應當依法設立教學點。設立教學點的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申請設立教學點的民辦培訓機構,除具有較強的辦學實力並達到相應的信用等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合格的校舍和相應的教育教學設施。
(二)配備專職負責人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參照民辦培訓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執行。
(3)配備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教師。
教師的資格
《意見》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3)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四)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
(5)雇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訂)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