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計劃、拆遷、稅收等方面采取優惠措施,引導和支持普通住宅的開發建設。建設普通住宅的,優先安排建設用地。第五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區的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管理(房產、城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房地產管理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向房地產業主收取費用,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地產權利人有權拒絕收取費用或任意攤派費用。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其他土地,有條件的,壹般也應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必須事先公布該土地的標定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當地標定地價。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價格管理部門編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出讓合同應當附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和圖紙。
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九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提供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門將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還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辦公樓和住宅用地;
(二)軍營、訓練基地和軍事設施用地;
(三)看守所(包括勞動教養場所等)用地。);
(四)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等設施;
(五)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福利院、敬老院等社會福利設施和殯葬用地;
(六)市建設部門安排的城市主次幹道和支路用地,以及這些項目的拆遷周轉房用地,城市管網、環衛設施、廣場、公交場站、燃氣(液化氣)儲運設施、園林綠化、防洪、人防等公共設施用地;
(七)安居工程、住宅建設用地改建工程以及這些工程的拆遷;
(八)國家和自治區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生產建設項目用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除第八項外,利用上述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綜合規劃,合理確定住宅區和工業區的布局、規模、配套標準和建設進度,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必須按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進行建設。建設中確需調整規劃設計的,必須報原批準單位審批。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申領資質證書。無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檢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