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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法律主觀: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1、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2、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