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1)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符合既定的經營資質等級標準,最近壹年經營狀況良好;
2.交通事故頻率小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小於0.3人/百萬車公裏,事故傷害率小於1.6人/百萬車公裏,直接經濟損失率小於3.5萬元/百萬車公裏;
3、按照《全國部級文明客運站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車隊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膠漢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評定,壹、二類企業得分不低於900分;三級企業得分不低於880分,四級企業公交車隊得分不低於850分;
4.無重大交通事故;
5.無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凡在地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的服務質量問題,或當事人投訴的服務質量問題,經調查發現確實惡劣的,均為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
6.基本不存在非法經營行為。
(2)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基本合格:
1,業務資質條件中有壹項或兩項低於設定的業務資質等級標準;經營不虧損;
2、交通事故頻率小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為0.3至0.5(含)/百萬車公裏;事故傷害率在1.6至1.8(含)/萬車公裏之間,直接經濟損失率在35000元至40000元(含)/萬車公裏之間;
3、根據《全國部級文明客運站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車隊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膠漢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評定,壹、二類企業得分不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不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公交車隊得分不低於800分;
4.無重大交通事故;
5.重大服務質量事故不超過3起;
6、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1,三項以上(含三項)業務資質條件低於設定的業務資質等級標準;
2.經營虧損嚴重;
3.交通事故發生頻率高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高於0.5人/百萬車公裏,事故傷害率高於1.8人/百萬車公裏,直接經濟損失率高於4萬元/百萬車公裏;
4、根據《全國部級文明客運站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車隊評定條件及評分要求》(膠漢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車隊進行評定,壹、二類企業得分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得分均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公交車隊得分低於800分;
5.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6.發生3次以上重大服務質量事件或1次以上特別重大服務質量事件;
7、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如惡性超載;違反價格法規,擅自提價,亂收費,牟取暴利;壓價惡性競爭,擾亂運輸市場等。).
第二十壹條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被評定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交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壹年度生產完成情況、財務年報、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以及經營、財務、安全和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二)負責組織考核的運管機構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核實後,對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做出結論,並記錄在《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質量信譽考核表》(復印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