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妳問題中提到的“作者”,不知是什麽意思?如果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公文簽發機構,那麽如前段所述,其所有的簽發機構都是“作者”。如果是指有意寫這個公文的具體起草人,那麽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公文不是文學作品。壹旦文件被會簽,它的文件就具有正式的效力。不是某個人的工作,而是某個政府機關或社會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意圖。從它的法律效力來說,誰寫的不重要。關鍵是哪個機構或者部門做的。所以,任何公文都有正式的文件頭,簽名要蓋章,但沒有任何公文標註作者,也沒有任何版權或知識產權,即使有幾萬字。。。。。。。。
至於妳問題中提到的“作者”,不知是什麽意思?如果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公文簽發機構,那麽如前段所述,其所有的簽發機構都是“作者”。如果是指有意寫這個公文的具體起草人,那麽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公文不是文學作品。壹旦文件被會簽,它的文件就具有正式的效力。不是某個人的工作,而是某個政府機關或社會企事業單位的決策意圖。從它的法律效力來說,誰寫的不重要。關鍵是哪個機構或者部門做的。所以,任何公文都有正式的文件頭,簽名要蓋章,但沒有任何公文標註作者,也沒有任何版權或知識產權,即使有幾萬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