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審理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庭審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該說明澄清了庭前會議的有關問題: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範圍;
(2)明確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2.庭前會議後延期開庭有什麽規定?
庭前會議結束後,延期開庭是規定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會導致開庭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