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壹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壹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
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
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壹部分權益。
因此,采光權只是壹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
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壹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幹擾等要求確定。”
壹般的規定大多是南北樓間日照間距系數為1:1.2,即居住建築日照間距至少要等於南側建築物的1.2倍。
由於各地情況不壹樣,所以規定也不壹樣,妳的情況,最好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去具體咨詢壹下相關標準和具體規定。
代有了可靠依據後,先到當地法院或找當地律師咨詢,然後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